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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日报】砍了自家山头杉树 两村民被责令补种
发布日期: 2026-06-18 10:12 信息来源: 宣教处       浏览次数:


本报讯(记者郑 红 通讯员应 悦)因担心杉树影响杨梅树生长,温岭市太平街道后应村的村民王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自家山头集体分发的12株杉树。近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太平中队依法办结这两起滥伐林木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执法部门依法免予罚款,责令其原地补种同等数量的树木。

经测绘和专业鉴定确认,两位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左右,使用锯子采伐了位于后应村山头的杉树,共计12株。被伐杉树实测地径为8至30厘米,立木蓄积为1.6259立方米,市场价值总计780.4元。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多处树桩遗留锯痕,被伐断的树干横卧山头,枝丫散落四周。

“我真的不知道,即便是自家山头内的树,也不能随意乱砍。”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当事人王某某十分懊悔。他原以为这只是区区小事,岂料已逾越法律红线。经查,两人因自家山头的杉树遮挡阳光,影响杨梅树生长,未经批准便自行砍伐,伐后杉木有的置于山野,有的被截成短桩堆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上述两位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违法,鉴于其年事已高且认错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执法部门免予罚款,责令限期原地补种树木12株。2026年4月,太平中队会同有关部门技术人员现场查验,当事人已补种到位。

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不少人存在“只要自家山就可随意伐”的认知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原则上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仅农村居民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可免于办证。自留山、承包山林等林地内的树木,即便权属归个人,采伐前也必须申领许可证。若滥伐林木立木蓄积达20立方米、幼树超1000株,或涉案价值逾5万元,还将涉嫌滥伐林木罪,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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