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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 日期: 2025- 05- 07 1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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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台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台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114

 


附件

 

台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引导和鼓励建筑垃圾的综合处理,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发展,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浙江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资源〔201826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推广应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坚持控源减量、利用为先的原则,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鼓励在工程设计中,结合原场地地形地貌,通过合理的设计减少建筑渣土的排放。鼓励工程项目中采用减少建筑垃圾产生的新技术、新工艺。各县(市、区)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基坑回填、绿化种植、堆山造景、复耕还田、土壤地修复等需求,对本区域内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科学合理调配,实现建筑垃圾供需双方的精准对接,尽量就地利用,减少外运处置量。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扶持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两种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扶持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六条 扶持政策

(一)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资金扶持。注册地在市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新区)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优先推荐享受《台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循环经济产业的补助政策。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优先推荐列入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申报省级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三)土地利用。各地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保障,及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县(市、区)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专项规划中,须根据各地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需求,落实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用地,可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产品推广。实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优先使用的产品推广政策。政府投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且占同类产品比例不得低于50%。鼓励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

)科研支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研发、应用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固化土技术、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和产品规范化、标准化,扩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范围,提高再生产品附加值。

()环保支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态环保支持,逐渐减少建筑渣土海洋倾倒比例,建立以绿化、填埋、景观堆土、渣土造田等为主要手段的建筑渣土处置新格局。通过兴建生态公园、植物园、开采矿山填埋等手段增加建筑渣土利用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堆砌地建设标准,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导则,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于各类建筑、市政、公路建设中的工程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团体组织编制相关的团体标准,支持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加快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等手续

第九条 市经信局负责新墙材行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墙材产品的认定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十条 建设局负责加大资源化利用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力度,提高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市场占比,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编制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专项规划,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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