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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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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23年6月26日前将本单位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和所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该领域省级部门有制定事项清单而市本级部门没有制定的,可以报送省级部门清单),有条件提供公益服务岗位的单位请一并梳理报送“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联系人:陈 家 联系电话(浙政钉同号):18806767793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 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柔性执法体系构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六届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我市实现“三高三新”现代化建设目标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客观危害以及主观恶性,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加强教育引导。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四)倡导诚实守信。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对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滥用相关柔性执法制度。 三、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领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而推行的一项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首违不罚制度、公益减罚制度和轻微速罚制度。 (一)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时间内改正,则行政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2.实施程序 (1)严格适用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2)核查适用结果。对已经适用“首违不罚”而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3.相关要求 (1)执法痕迹化管理 实施“首违不罚”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核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首违不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2)教育机制 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广“轻微违法学习室”、线上学习平台等多样化宣教模式,实施“以学代罚”“换位体验”,当事人何时何地都能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考试,接受普法教育,有效化解执法矛盾冲突和对立情绪。 (二)公益减罚制度 公益减罚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经依法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属于“公益减罚”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具备“公益减罚”制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在指定的公益岗位上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2)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但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公益服务岗位要求;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公益减罚”制度所列行政处罚事项范围。 2.不适用情形 (1)被查处行为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2)案发时间、地点属于严管期(区)或禁止期(区)的; (3)当事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对可以适用“公益减罚”制度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一并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服务的权利。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告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以自愿为原则,书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参加相应的公益服务。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参加公益服务,明确告知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 (2)严格罚款折抵。公益服务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服务时长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1小时折抵罚款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各地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时长内完成公益服务,完成时长、服务情况,由属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记录、鉴定。 (3)规范处罚决定。属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公益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公益服务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折抵罚款所减免的罚款数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属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公益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4.相关要求 (1)合理设置公益服务岗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相应设置公益服务岗位,可与社区(村居)公益服务岗位、义工公益服务岗位、“先锋台”公益服务岗位等开展合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公益服务受到普法教育,知错改错。公益服务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便利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 (2)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公益服务折抵罚款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公益减罚”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三)轻微速罚制度 轻微速罚制度,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轻微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完成处罚办理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当事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行政机关调查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没有异议; (3)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4)当事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2.不适用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可能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舆论关注的; (5)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情形。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快速办理轻微违法案件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2)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和取证标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像记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人员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3)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由法制员和办案中队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适当简化告知和送达程序。办案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电子送达的便捷程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案卷材料。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5)转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办案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柔性执法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落实工作责任。柔性执法制度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柔性执法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倒排任务,责任到人,促进执法有提升、改革见成效。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柔性执法制度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将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因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频发、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公开通报。 (四)营造宣传氛围。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实施柔性执法制度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适用柔性执法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借助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充分展示工作取得的成果。 附件:1.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以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为例) 2.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3.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 4.适用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5.公益减罚流程图 6.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7.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8.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9.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1 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 (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例)
附件2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附件3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台综执( )轻告字〔 〕号
附:当事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4 适用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5 公益减罚流程图 附件6 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NO: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7 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折抵罚款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公益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故同意你(单位)参加有关公益服务活动,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参与方式 请在 年 月 日 时到 报到,参加公益服务岗位,服务时长为 小时,请你(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公益服务。 2.服务要求 本次公益服务□一次性完成服务内容或者□视情分 次 完成,公益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 元,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你(单位)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由于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的,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附件9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渔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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