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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23-06-30 09:17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现将《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23年6月26日前将本单位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和所涉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通过浙政钉报送至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该领域省级部门有制定事项清单而市本级部门没有制定的,可以报送省级部门清单),有条件提供公益服务岗位的单位请一并梳理报送“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联系人:陈  家    联系电话(浙政钉同号):18806767793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关于在台州市推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

速罚”柔性执法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柔性执法体系构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市,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总体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六届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坚持依法行政,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我市实现“三高三新”现代化建设目标提供最优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客观危害以及主观恶性,合理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加强教育引导。对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非强制性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四)倡导诚实守信。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对当事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滥用相关柔性执法制度。

三、主要内容

“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领域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而推行的一项制度,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首违不罚制度、公益减罚制度和轻微速罚制度。

(一)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时间内改正,则行政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危害后果轻微;

(2)违法行为一年内在台州市范围被首次查获,且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3)当事人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2.实施程序

(1)严格适用程序。行政执法人员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

(2)核查适用结果。对已经适用“首违不罚”而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3.相关要求

(1)执法痕迹化管理

实施“首违不罚”应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视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承诺书一式两份,行政执法机关和当事人各持一份。核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将适用“首违不罚”的有关情况告知案件线索来源方。

(2)教育机制

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中“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推广“轻微违法学习室”、线上学习平台等多样化宣教模式,实施“以学代罚”“换位体验”,当事人何时何地都能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考试,接受普法教育,有效化解执法矛盾冲突和对立情绪。

(二)公益减罚制度

公益减罚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经依法调查认定违法行为人存在属于“公益减罚”制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具备“公益减罚”制适用条件,违法行为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在指定的公益岗位上以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来折抵罚款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人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

(2)不适用“首违不罚”制度,但是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

(3)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且身体状况足以适应公益服务岗位要求;

(4)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适用“公益减罚”制度所列行政处罚事项范围。

2.不适用情形

(1)被查处行为存在群众重复投诉、举报或信访情形的;

(2)案发时间、地点属于严管期(区)或禁止期(区)的;

(3)当事人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对可以适用“公益减罚”制度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一并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服务的权利。违法行为人在收到告知后于3个工作日内,以自愿为原则,书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参加相应的公益服务。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的申请。

行政执法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公益服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参加公益服务,明确告知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

(2)严格罚款折抵。公益服务可视情分次进行,每次服务时长原则上不少于1小时,1小时折抵罚款数额由各地人民政府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各地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文件规定时长内完成公益服务,完成时长、服务情况,由属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记录、鉴定。

(3)规范处罚决定。属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公益服务完成情况,在履行公益服务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折抵罚款所减免的罚款数额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违法行为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规定完成公益服务的,属地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罚款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公益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4.相关要求

(1)合理设置公益服务岗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相应设置公益服务岗位,可与社区(村居)公益服务岗位、义工公益服务岗位、“先锋台”公益服务岗位等开展合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公益服务受到普法教育,知错改错。公益服务岗位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应以便利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公益服务的时间、地点。

(2)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对公益服务折抵罚款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定期跟踪评估。“公益减罚”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执法实践予以动态调整。

(三)轻微速罚制度

轻微速罚制度,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轻微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缩短办案期限,快速完成处罚办理的制度。

1.适用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当事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对行政机关调查的违法事实、法律适用等没有异议;

(3)未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4)当事人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没有异议。

2.不适用情形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可能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舆论关注的;

(5)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情形。

3.实施程序

(1)规范适用告知。快速办理轻微违法案件前,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两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2)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和取证标准。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可以适当简化取证规程。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音像记录、电子数据、勘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人员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3)适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轻微违法案件,可以由法制员和办案中队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

(4)适当简化告知和送达程序。办案人员应当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电子送达的便捷程度,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案卷材料。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5)转程序办理。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在办案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的证据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柔性执法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落实工作责任。柔性执法制度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落地见效的重要抓手。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柔性执法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倒排任务,责任到人,促进执法有提升、改革见成效。

(三)强化考核评价。建立柔性执法制度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并将本指导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因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频发、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公开通报。

(四)营造宣传氛围。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实施柔性执法制度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认识,营造浓厚法治社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适用柔性执法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借助各种宣传阵地和新闻媒体,充分展示工作取得的成果。

附件:1.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以综合行政执法部 门为例)

2.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3.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

4.适用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5.公益减罚流程图

6.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7.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8.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9.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1

适用首违不罚执法事项清单

(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例)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处罚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5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6

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7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理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

作业单位对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未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因栽培或者修剪树木、花草等作业产生树枝、树叶等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清理窨井淤泥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

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1

饲养人未及时清理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12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3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

未按照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的处罚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17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处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的,由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9

对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未按规定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发现后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0

对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未及时清除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处罚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户外设施使用期限到期的,应当及时清除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1

对在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或者其他制品的广告的处罚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或者其他制品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或者放置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2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或者放置广告的处罚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散发印刷品或者其他制品的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或者放置广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23

对不即时清除饲养的宠物排放的粪便的处罚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的宠物排放的粪便;

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24

对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因建设等开挖绿地或者栽培、修剪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绿地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5

对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未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随意堆放的处罚

《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因水、电、通讯设施建设等开挖绿地或者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泥土、枝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打捞河道漂浮物以及清理窨井淤泥产生废弃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并清洗作业场地,不得随意堆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即时清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6

对违反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人员通行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三)有序停放机动车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人员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场地;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人员通行,经物业服务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27

对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处罚

《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阳台或者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客厅、餐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2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附件3


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

台综执( )轻告字〔 〕号




当事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



信用代码

人的


地址



联系电话


情况


违法

年 月 日 时执法人员 、

在 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

的违法行为,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

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

行为

下: 。

告知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

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下空白)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律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本人

(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予以改正;

□2.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承诺

□3.今后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当事人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4

适用公益减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部门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服务岗位

1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束牵引带等安全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文明劝导员


2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文明劝导员


3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人员通行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停放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或者人员通行,经物业服务人员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城市文明劝导员


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减速慢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文明劝导员


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嬉闹、停留,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城市文明劝导员


6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星级宾馆、文化体育场馆的室内公共场所以及电梯、公共交通工具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文明劝导员


7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处罚

《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或劝阻不力的,由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城市文明劝导员


8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垃圾分类督导员



附件5

公益减罚流程图


附件6

公益减罚告知申请书

NO:

当事人的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X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反了《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

经查,该案件违法情节轻微,符合公益减罚的适用条件,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无异议,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参加公益服务。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申请


XXX(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公益减罚的告知,本人(单位)回复如下:□1.不申请参加公益服务,自愿接受按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处罚;

□2.自愿申请参加公益服务,按照规定内容开展公益服务;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


附件7

公益服务折抵罚款有关事项告知书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了你(单位)要求参加公益服务活动折抵罚款的申请。经审核,你(单位)符合公益服务折抵罚款处罚条件,故同意你(单位)参加有关公益服务活动,并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参与方式

请在    年 月   日 时到 报到,参加公益服务岗位,服务时长为 小时,请你(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做好公益服务。

2.服务要求

本次公益服务□一次性完成服务内容或者□视情分      次

完成,公益服务1小时折抵罚款  元,每次社会服务不少于1小时。你(单位)须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由于自身原因而逾期未按规定完成的,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不能折抵罚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件8

公益服务完成情况确认单

当事人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公益服务情况

服务岗位


规定时长


完成时长



完成情况

已完成;

未完成;

部分完成;

完成情况佐证照片


完成情况记录


当事人确认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确认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9

市级有关单位名单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委统战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港航渔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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