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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园林市政环卫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 2022-09-01 15:15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规范事业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台州市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园林市政环卫服务中心。

台州市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园林市政环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服务中心)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海丰路1319号。

第三条  新区服务中心是经中共台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新区服务中心开办资金724万元,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新区服务中心宗旨:为园林市政环卫设施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第六条  新区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一)负责台州湾新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二)编制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环境卫生运行和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成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区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台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新区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的权利:

(一)提出新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新区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 新区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新区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的义务:

(一)支持新区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新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新区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新区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新区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新区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新区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新区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  中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园林市政环卫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新区服务中心支部)主导新区服务中心开展党的建设工作,担负发展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 市执法局新区服务中心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新区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  市执法局新区服务中心支部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  市执法局新区服务中心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新区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  市执法局新区服务中心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新区服务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  市执法局新区服务中心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

第十  新区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  新区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  新区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及市局领导的批示精神,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交流沟通前阶段工作情况,着重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

(三)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主要有:市局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措施;提请市局审定的有关事项;新区服务中心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等;

(四)讨论新区服务中心内设机构的设立或撤并、人事任免、调动、调整、奖惩等问题;

(五)讨论大额资金使用和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六)制定或修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电、规章;

(七)其它需要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所议事项时,按下列程序进行: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做出决策、形成纪要。

(四)主任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主持,中心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中心主任委托副主任或其他科室领导代为主持。会议须按照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议事,不得临时变更。讨论时,中心主任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副主任、其他科室领导及成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中心主任直接分管所议事项的,在补充介绍时也不能首先定调。

(五)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  新区服务中心所有职工参加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城市管理局)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  新区服务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新区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新区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新区服务中心章程制定(修改)工作小组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新区服务中心章程;

(二)审议新区服务中心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审议新区服务中心薪酬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岗位设置及分工方案。

(四)审议其他涉及新区服务中心的重要事项和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第二十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新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  新区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二十八  新区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十九  新区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  新区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新区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制定】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款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市委编办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  新区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新区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新区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新区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章程由台州市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园林市政环卫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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