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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30 17:11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岭市建设局、市局台州湾新区分局、市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各瓶装燃气企业:

为做好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工作,促进瓶装燃气储配站、供应站规范化建设,加强送气工队伍规范化管理,我局对《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市瓶装燃气供应站管理办法(试行)》《台州市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23日

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明确瓶装燃气企业工作职责、细化瓶装燃气行业管理制度,确保我市瓶装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瓶装燃气企业工作职责

(一)瓶装燃气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与法律、法规相匹配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并实行制度上墙;

(二)瓶装燃气企业负责本企业(包括储配站、供应站、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其所供应的独立法人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独立法人的瓶装燃气供应站负责本企业(包括供应站、送气服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瓶装燃气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重大隐患风险点辨识,实现隐患、风险控制“双闭环”管理,严防风险演变和隐患升级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四)瓶装燃气企业应按照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应急预案,按规进行评审和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五)瓶装燃气企业应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场站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按照无泄漏场站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安检及处理流程,并不定期对其所供应的瓶装燃气供应站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其落实整改;

(六)瓶装燃气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更新改造,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瓶装燃气企业应根据《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要求,监控视频保持90天录像记录,所有录像保存形式应明确为24小时全时段记录而不得采用事件记录形式;安保人员执行AB岗轮岗制度,送气服务人员不得进入充装区内,应在二道门外瓶库、供应站提取实瓶;

(八)瓶装燃气企业应落实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责任,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自主选择具备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完成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培训;培训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完成后应及时将培训相关资料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核实,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九)瓶装燃气企业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发放住建部监制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每五年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复检日期前,从业人员应完成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并由继续教育单位盖章生效;

(十)瓶装燃气企业应为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制作并发放《燃气从业人员信息卡》和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送气车信息牌》,证件编号应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持一致;

(十一)瓶装燃气企业应规范燃气生产经营行为,保证燃气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出售实瓶符合国家规定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瓶装燃气气瓶,并实行瓶装燃气销售实名制登记;

(十二)瓶装燃气企业应按照《浙江省瓶装液化气运行安全管控导则》建立瓶装燃气智能监测系统,提高场站智能化管理水平,推进设施数字化升级,达到储罐、管道等设施的压力、温度、流量等数据实时监测和远程传输;

(十三)瓶装燃气企业必须落实钢瓶信息化管理工作,依托钢瓶信息化管理系统,从回收、检测、充装、配送等环节全面实行“锁称充装”(充装环节信息核对,未扫码、信息录入不全、超期、报废的钢瓶均无法充装),追溯钢瓶整个使用周期形成闭环。做好钢瓶二维码信息扫码工作,用户可通过手机“扫一扫”查询钢瓶的充装信息、配送信息;

(十四)瓶装燃气企业应聘用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燃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服务人员,依法与送气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送气服务人员上班期间统一着工作服、佩戴信息卡,送气服务车应悬挂统一牌照;

(十五)瓶装燃气企业应在送气服务车上加装定位系统设备,定位系统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和智能管理系统有效对接;

(十六)瓶装燃气企业应落实供气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与餐饮业、学校、医院、企业等工商业用户签订供气安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七)瓶装燃气企业应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制定年度宣传计划,每年自行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进村、进社区、进企业宣传活动,重点在人流密集场所、社区等设点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和义务讲解;

(十八)瓶装燃气企业应对燃气用户定期进行入户安检,制定本企业入户安检管理细则,对居民用户入户安检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工商业用户入户安检每月不少于1次,并及时将现场拍摄照片等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对回访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九)各瓶装燃气企业必须设立、公示服务及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反馈,需有投诉记录,并限期回复处理(具体回复时间参阅《台州市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

二、瓶装燃气企业扣分制度

燃气主管单位及相关管理单位负责对瓶装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监管,实行全年12分制监管机制。根据企业一年扣分情况对燃气企业进行评级,第二年重新开始计分评级。

(一)瓶装燃气企业评分主要由以下检查组成:

1.由台州市及各县(市、区)燃气主管单位组织的常规检查(扣分标准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内容抽样组合而成);

2.由台州市燃气主管单位或相关燃气管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扣分标准》进行扣分,如《扣分标准》中无此项内容,按照每项0.5分扣除;

3.由省级燃气主管单位或相关燃气管理单位组织的检查,发现问题按照相关《扣分标准》翻倍进行扣分,如《扣分标准》中无此项内容,按照每项1分扣除;

4.发现瓶装燃气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业整顿,并及时整改到位。

(二)瓶装燃气企业扣分结果运用:

1.年扣分≤3分为优秀;

2.年扣分≤6分的为良好;

3.年扣分≤10分的为合格;

4.年扣分>10分的为问题企业。

5.瓶装燃气企业扣分达到12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根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好差评”制度,定期通报企业安全运行和扣分情况,对于问题企业,燃气主管部门要将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对该企业年度安全评估重点复核。

三、瓶装燃气企业扣分标准

(一)瓶装燃气储配站扣分标准

1.企业管理方面:

(1)每次扣0.1分的情况:

a未按时参加相关部门及企业组织的培训、会议;

b保安室未配备防爆毯、钢叉、盾牌、防刺背心、对讲机、辣椒水、警音哨等反恐防暴物品(缺一项按照0.1分扣);

c站出入口和外墙企业标识、禁火安全警示标志模糊不清;

d站区整体环境差,工具乱堆放,车辆停放不整齐;

e企业每年上街宣传少于2次,无相关记录及照片;

f入户安检情况进行电话回访率低于100%,每少一个点扣0.1分;

g入户安检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或者未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系统。

h未落实来客实名登记;

i车辆未登记随意出入;

j灭火器过期,无定期检查记录;

k无巡查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l现场作业人员未佩戴燃气从业人员信息卡。

(2)每次扣0.2分的情况:

a一道门前未设防冲撞设施,未设置防护门,消防车道堵塞;

b不具备周界报警功能或周界报警功能失效;

c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录像保存时间少于90天,周界报警信息储存少于30天;

d防雷、防静电检测超期或未检测;

e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

f充装台、罐区等爆炸危险区域未设置防爆设施(发现一处按照0.2分扣);

g每年完成消防应急演练少于2次(每少1次按照0.2分扣),无相关台账、照片及应急预案;

h每年完成防台防汛、防雨雪冰冻应急演练少于1次,无相关台账、照片及应急预案;

i每年完成反恐安保应急演练少于2次(每少1次按照0.2分扣),无相关台账、照片及应急预案;

j工艺管线色标有误;

k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燃气报警器等未在规定时间内校验(发现一只按照0.2分扣);

l站内技术操作人员证书过期。

(3)每次扣0.5分的情况:

a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保人员;

b未设置围墙或钢栅栏不符合规范要求;

c进入生产区的车辆未安装阻火器;

d钢瓶充装质量不符合要求;

e钢瓶灌装后未进行检漏、塑封、粘贴安全警示标志;

f现场扫描设备、软件不能正常使用;

g现场条码安装登记台账不完整;

h现场抽查钢瓶二维码登记信息与实际钢瓶信息不符;

i企业接收非本区域内的二维码钢瓶;

j充装记录不完整,弄虚作假;

k企业未对钢瓶进行检查,钢瓶存在严重锈蚀;

l未做到从空瓶回收到满瓶交于用户,每个环节都扫码;

(4)每次扣1分的情况:

a辅助区和生产区未分区设置;

b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应急照明、发电机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等安全设施不能正常工作;

c罐区喷淋装置未能正常开启;

d生产区内工艺管线及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情况;

e未完成每年规定的回访次数。

(5)每次扣2分的情况:

a未按照要求开展气瓶产权置换;

b未对企业自有产权钢瓶进行保险;

c存在充装报废及超期等不合格液化气瓶的;

d充装非自有产权瓶;

e气质检测不达标;

f瓶身未安装二维码,销售无码瓶。

(6)每次扣4分的情况:

a燃气经营企业负面信息被媒体曝光,情况属实;

b钢瓶信息化建设未到位;

c无场站泄漏检查台账,无紧急处理方案(每少1项,按照2分扣);

d所属企业送气服务人员考核分12分被扣完;

e关联配送中心送气服务人员考核分12分被扣完。

(7)每次扣6分的情况:

a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b所属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被扣完12分。

(8)每次扣12分的情况:

跨区域经营被查实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相关规范方面(内容):

(1)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0.2分的情况:

a站内辅助区与生产区分别设置门禁系统等或相应的进入权限;

b生产区入口处安装有人体静电消除装置,进站人员能按规定触摸释放人体静电;

c对工艺装置定时巡检,有巡检记录;

d储罐组四周设置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堤,高度为1.0m。防液堤防液堤完好无孔洞,堤内无积水和杂物,管道穿堤孔洞有套管且空隙填实;

e罐区所有设备均应防爆,标有“Ex”标志。电线(缆)与接线盒处无破损和孔隙;

f储罐接地线完好连接;

g储罐钢筋混凝土基础无裂缝、剥蚀、崩塌现象;

h排水管道设有控制阀和水封井,水封井内水位正常,无淤泥於塞现象;

i消防水管、水枪、接合器和扳手等器材齐全完好,消防栓冬季有保温措施,消防栓能正常开启,出水正常,能覆盖站区内主要危险区域,消防设施需经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j每台烃泵进、出口管上有压力表,压力表完好,压力正常,在最高工作压力处有红线标记,工作压力不超过红线标记;

k管道安全阀上有检验标牌,且在检验有效期内,铅封完好,安全阀与管道间的阀门全开;

l烃泵传动皮带外侧有防护罩,防护罩接地;

m穿墙管有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空隙用柔性材料填实,墙壁无震动裂痕;

n压缩机房安全阀排气口有放散管,放散管伸出房顶至少2m;

o压缩机传动皮带外侧有防护罩,防护罩接地;

p压缩机房每50m2至少配备2具8kg手提灭火器且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q操作人员能履行充装前和充装后的检查职责,充装后有检漏措施;

r消防水池水位符合设计要求,水质良好,无腐蚀物和油污,使用天然水源时,有防漂浮物或悬浮物防吸入的措施;

s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无杂物和易燃物品堆放;

t配电室高出本层地面或有防水措施,门向外开启,门窗关闭密合,孔洞有防小动物进入的网罩,配电柜上有当心触电的警示标志,至少配备两具灭火器,电缆沟盖板完好,有绝缘垫,有应急照明,室内无其他可燃杂物堆放;

u发电机能立即启动,运行良好。机房通风良好,室内无其他可燃杂物堆放,至少配备2具4kg灭火器,排烟管未朝向生产区。

(2)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0.5分的情况:

a生产区及出入门口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铁丝网不小于0.5m,围墙基础需深入地面以下不少于0.5m,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b生产区内不应种植油性植物,其他植物不应密集种植,秋冬季节干枯易燃的植物应被清除,围堰内无绿化,消防车道与储罐和建筑物之间无高大乔木;

c生产区除本站相关工作人员外,不得有其他无关人员进出,外来人员确需进入的,应有门卫登记,进入生产区的人员着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非防爆型电子设备和火种;

d储罐根部法兰应采用高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栓组合。法兰连接紧密,无泄漏现象,少于5个螺栓的法兰两侧有金属跨接;

e配备8kg手提灭火器,数量不少于储罐台数的2倍,分不同方位摆放,且置于防液堤外,另根据场所危险程度酌情配备35kg推车式灭火器。灭火器完好有效,有定期检查记录;

f泵房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封闭式建筑沿地面开有通风孔,通风良好;

g压缩机房、泵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不应内开,无其他可燃杂物,与毗连建筑之间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

h地面有清晰的槽车停车位标线,槽车在指定位置停放,无槽车库的场站内无槽车长时间停放;

i槽车卸载有静电接地线,无锈蚀,装卸时与槽车有效连接,防雷、防静电设施需经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

j与槽车连接软管完好无损,无裂纹,无泄漏现象,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小于6.4Mpa;

k充装秤运行平稳,软管完好无损,无裂,无泄漏现象,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灌装区力不小于6.4Mpa。

(3)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1分的情况:

a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储罐区的地下排水管沟除外,但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聚集措施;

b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能发送至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或值班室,指示报警设备正常工作,有对应的检(探)测器位置标签或分布示意图;

c储罐的设置不应少于2台,罐体表面完好,无明显锈蚀,储罐需经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槽车连接软管(或鹤管)与快装接头之间有阀门未使用时接头有封头盖保护。

(4)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2分的情况:

a场站至少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大于1000m³时,生产区应至少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且其间距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宽度不小于4m;

b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的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³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和回车场,且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消防车道宽度不小于4m。

(5)以下项目不到位,每次扣4分的情况:

站内间距符合原设计要求,改建新建必须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

(二)瓶装燃气供应站扣分标准

1.每次扣1分的情况:

(1)未按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培训、会议;

(2)安全警示标志模糊或损坏;

(3)钢瓶未按空、实瓶分区存放;

(4)钢瓶码放层数超过两层,YSP118型叠层码放;

(5)未配备反恐器材,如辣椒水、警音哨、钢叉等;

(6)制度未上墙,未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7)瓶库内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8)消防设施、器材破损或未做定期检查记录;

(9)未配备服务电话;

(10)未设置公平称、窗口未显示今日气价。

2.每次扣2分的情况:

(1)钢瓶未放置在瓶库区内;

(2)瓶库内未采用不发火地面;

(3)围墙高度未按规定设置;

(4)视频监控设施未正常开启或者保存时间少于90天;

(5)不配合燃气相关单位监督检查;

(6)未建立送气服务人员培训台账;

(7)未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8)瓶库未和办公室、休息室用实体墙隔开。

3.每次扣3分的情况:

(1)未按规定存放钢瓶、数量超标(相当于SYP35.5型钢瓶一级站多于560瓶、二级站多于170瓶、三级站多于28瓶);

(2)瓶库内照明灯具、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未采用防爆型,电线(缆)未做防爆措施;

(3)存放销售报废及超期气瓶;

(4)接收非本区域的钢瓶;

(5)对瓶库温度高于45℃不采取措施;

(6)对在相邻区域使用明火不加以阻止;

(7)在瓶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8)灭火器未按照《液化气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配置。

4.每次扣6分的情况:

(1)在营业时间一级、二级站无人值守,三级站无人值守或未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没有放置钢瓶除外);

(2)在储瓶区抽烟、拨打电话;

(3)所属企业送气服务人员考核分12分被扣完;

(4)关联配送中心送气服务人员考核分12分被扣完。

(三)送气服务人员扣分标准

1.每次扣1分的情况:

(1)未按时参加相关培训、会议;

(2)未穿工作服或存在穿拖鞋等仪表不整行为;

(3)未携带信息卡、身份证。

2.每次扣2分的情况:

(1)送气服务车配备灭火器数量未达标;

(2)送气服务车配置灭火器过期、无定期检查记录;

(3)送气服务车未配备检漏检修工具箱;

(4)送气车超载运输、卧放、倒放或二层(含)以上码放气瓶的及钢瓶未绑扎;

(5)遮挡、损坏送气服务车号牌、反光标识及车内未铺设防静电板;

(6)送气服务人员未根据要求开展燃气安全宣传;

(7)送气服务人员未按规定统一零售价销售或向客户索要其他费用;

(8)送气服务人员私自以个人名义向用户派发收瓶传单或名片。

3.每次扣3分的情况:

(1)未遵守交通规则;

(2)未按照要求开展配送扫码工作;

(3)未按照要求开展入户安检及上传照片;

(4)为多家燃气企业同时送气;

(5)给无证企业提供经营用燃气;

(6)用户反映送气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并经相关企业核实。

4.每次扣6分的情况:

(1)超出所属范围区域送气;

(2)使用非送气服务车送气;

(3)擅自改动或拆除气瓶检验牌;

(4)私自将送气车辆或牌证交由他人进行配送服务;

(5)送气过程中抽烟、酒后驾驶送气服务车;

(6)送气服务车未悬挂号牌;

(7)被各县(市、区)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

(8)不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5.每次扣12分的情况:

(1)证件过期;

(2)使用超期瓶或报废瓶;

(3)私自破坏气瓶二维码标签;

(4)私自设立收瓶点;

(5)在未经核准场所非法储存气瓶;

(6)从所属区域外购买气源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7)送气服务人员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台州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企业日常管理,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瓶装燃气企业的相关行为有其他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瓶装燃气企业实施管理。瓶装燃气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在发现瓶装燃气企业符合扣分情况时,应及时下达瓶装燃气企业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瓶装燃气企业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后无异议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按照本办法实施扣分并下达扣分通知书。

附件:1.瓶装燃气企业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2.瓶装燃气企业记分处理通知书

附件1

瓶装燃气企业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

(企业名称)  :

年  月  日,我单位对进行检查。发现

上述行为违反了《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第 条之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扣分   分处理;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  月   日

附件2

瓶装燃气企业记分处理通知书 

(企业名称)  :

年  月  日,我单位对进行检查。发现

上述行为违反了《台州市瓶装燃气企业管理办法》第 条之规定。你公司经书面陈述和申辩对“瓶装燃气企业记分处理事先告知书”无异议,现对你公司作出扣分   分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  月   日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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