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物业住宅小区业主及物业管理相关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以下简称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配置了相应的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简称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规范公民公共秩序文明行为有积极作用,但具体实施仍需把握相关问题。
(一)系统整体理解法规条文
1、“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相关法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这些条文规定是一个系统有机统一的整体。《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了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之一,作出“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禁止性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则重在说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适用罚则并非仅《条例》规定的罚则,还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已有的法律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罚则对应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违法行为人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违反“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规定的对应罚则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其对应罚则为《条例》第二十九条,同时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对应的罚则还有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的法律责任规定。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有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条例》第二十九条都对“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那么,若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还是《条例》的规定,涉及到是由公安等机关履职,还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履职?笔者认为,应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是否产生侵权责任的后果来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违法行为人(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公安等行政机关应履行的职责等作出规定,首先是禁止性规定,其次是是否产生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条例》将“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列入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之一,为禁止性、普遍性规定,不以是否产生侵权责任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理论上讲只要有法定事实证据证明某人发生了“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行为,管辖的行政执法机关就可以依法处罚。
因此,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产生侵权责任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由公安等机关依法查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没有造成他人损害,无侵权责任的,而且能法定事实证据证明发生违法行为的,一般按照《条例》规定,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一般流程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鉴于发生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行为的时间、地点、情形等不确定性,一般建(构)筑物应有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委会等管理人,群众或物业管理人发现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群众发现有具体违法行为及行为人的可向物业管理人投诉,物业管理人收到投诉应劝导改正并清理,不改正清理的由物业管理人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开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物业管理人发现有具体违法行为人的,应劝导改正并清理,不改正清理的物业管理人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开展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具体违法当事人的且未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物业管理人代为改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