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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免罚”不等于“免责”
发布日期: 2021-05-06 09:13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今年4月,《天津市城市管理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正式实施。其中,对涉及占路、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领域的5种轻微违法行为设定免罚情形,对市场主体“无心之失”且未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予以“容错”。根据免罚清单,在天津范围内,快递公司、汽车修配服务点、餐饮服务企业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广告设施所有者未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临时占用期满未按规定进行恢复等5种情形,在首次被发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不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为执行好免罚清单工作,及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如明确实行“一案三书”(“三书”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诚信守法承诺书)的执法程序、细化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为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有效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工作指导,使具体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行,确保免罚清单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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