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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1 09:33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6-11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56-2021-001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综执〔2021〕44号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台州湾新区分局:

现将《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11日

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

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业行为,引导和促进运输和消纳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安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3〕419号)、《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  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管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企业进行考核。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考核指导工作。

第四条  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考核标准。

第五条  企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结果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章  考核等级

第六条  企业信用年度考核实行等级制,年度考核有四个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按照百分制进行月度评分和年度评级,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等级评定根据分值等条件确定。

一、优秀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

二、良好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

三、合格等级

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

四、不合格等级

(一)年度考核评分在70分以下的。

(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企业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2、将《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

3、企业内部管理混乱,重大事故(指生产、交通、消防等安全事故)频发,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

4、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造成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数量不足、且在2个月期限内没有及时补充新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的;

5、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6、经司法机关认定,企业涉黑涉恶的;

7、经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保、公安、交通、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

第三章  考核内容、标准、方式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质量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二、安全考核: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公安、交通、消防、建设、安监、环保等规定的行为。

三、信用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不良行为。

四、加分考核: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重形象建设等行为。

第九条  考核标准:月度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依据全年12个月平均分值与加分考核值之和确定。

第十条  考核方式

一、市、县(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提供的相关信息;

二、交通、公安、建设、安监、生态环保等部门抄告的相关信息;

三、社会公众与各界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

四、新闻媒体曝光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进行申诉或举报。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按照月考核、季公示、年评定的方式,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运用。

第十三条  月度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结果运用:

一、月度考核评分低于70分的,由管理部门督促企业自行整改。

二、月度考核评分连续二个月低于70分的,由管理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该企业自行整改,提高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结果运用:

一、在企业申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增加运力、消纳等业务时,给予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便捷服务。

二、合理降低日常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对考核为优秀的企业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结果运用:

一、由管理部门约谈法人代表,责令企业自行整改,列为日常监管重点检查企业。

二、由管理部门组织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开展企业信用教育,宣传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范。

三、将企业的建筑垃圾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为举报或投诉人保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信息应调查核实,反馈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1日起实施。

附件:1.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月评分标准

2.台州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信用考核月评分标准

附件1

台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考核月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记分标准

扣分

得分

一、

(65分)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1、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的,每台次扣1分。

3、驾驶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检查或抗拒、阻挠管理执法的,每人次扣3分。

4、车辆外观破损、标志缺失、标识不规范,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台次扣1分。

5、车辆运输沿途丢弃、撒漏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每起扣3分;造成大面积严重污染事件的(长50米或面积20平方米以上),每起扣6分。

6、运输车辆定位系统或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因自身原因超过一周仍未修复的,每台次扣1分;运输车辆未安装定位系统或监控设备上路营运的,每台次扣2分;故意关闭、拆除、破坏运输车辆定位系统或监控设备的,每台次扣3分。

7、伪造建筑垃圾核准证件的每台次扣5分。

8、运输合同、车辆、专用停车场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未按规定报经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或备案等的,每次扣5分;

9、不在主管部门同意或核准的消纳地点倾倒建筑渣土或泥浆的,每次扣15分。

10、擅自接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每次扣5分。

11、运输车辆车轮、车身未冲洗驶出工地(消纳场)的,每台次扣1分。

12、未经核准,擅自调用编制外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每次扣3分。

13、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每台次扣1分。



二、

(25分)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安全的行为

1、市交通、环保、建设及公安等部门抄告的企业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每台(次)扣0.5分。

2、车辆超速超载违规行为的,每台次扣0.5分。

3、闯红灯、遮挡号牌、闯禁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台次扣3分。

4、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次扣2分;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加倍扣分。安全事故未及时依法处理,影响恶劣的,每次扣5分。

5、驾驶员毒驾、酒驾、肇事逃逸、受到刑事处罚或多次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辞退的,每次扣5分。

6、停车场消防设施不齐或功能失效的,每次扣2分。

7、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本分值扣完。



三、

信用

考核 

(10分)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不良行为

1、因企业原因违法信访条例,引发上访、投诉、维稳事件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本分值扣完。

2、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3、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恶意竞争等扰乱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3分。

4、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有虚假的,每次(处)扣3分。

5、企业严重违规被市级管理部门约谈,每次扣3分。



四、奖励考核

年度考核加分

1、企业积极参与应急、防汛、救灾保障工作,每次加2分;

2、全年无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加2分;

3、开展服务、技术创新,成效明显,推动建筑垃圾运输行业持续发展的,视情况加分,总分5分。



附件2

台州市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信用考核月评分标准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记分标准

扣分

得分

一、

(65分)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1、擅自受纳未经核准建筑垃圾50立方的,扣2分;50立方以上、200立方以下的,扣4分;200立方以上的,扣8分。

2、擅自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10立方以下的,扣5分;10立方以上、50立方以下的,扣10分;50立方以上的,本栏分数全部扣完。

3、运输车辆车轮、车身未冲洗驶出消纳场的,每台次扣1分。

4、监控设备出现故障,因自身原因超过一周仍未修复的,每次扣2分;未安装监控设备营运的,每台次扣4分;故意关闭、拆除、破坏监控设备的,每台次扣6分。

5、企业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检查或抗拒、阻挠管理执法的,每人次扣3分。

6、法人代表等变更,未按规定报经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或备案等的,每次扣5分。

7、管理部门的管理要求未落实到位的、组织的会议、活动未经同意擅自缺席、迟到早退的、相关资料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每次扣2分。

8、发生泥浆渗漏、污染附近水体的,每起扣10分;发生溃坝、污染附近水体的,每起扣30分;发生偷排泥浆事件的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扣完50分,并取消建筑垃圾消纳资质。



二、

(25分)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违反公安、建设、自然资源规划、消防、安监、生态环保等规定的行为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抄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5分。

2、住建部门抄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3分。

3、消纳场消防设施不齐或功能失效的,每次扣2分。

4、生态环保部门抄告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每次扣5分;污染附近水体的,参照第一项第8款予以扣分。



三、

(10分)

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不良行为

1、因企业原因违法信访条例,引发上访、投诉、维稳事件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本分值扣完。

2、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3、企业不依法履行合同、恶意竞争等扰乱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每次扣3分。

4、企业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有虚假的,每次(处)扣3分。

5、企业严重违规被市级管理部门约谈,每次扣3分。



四、

奖励

考核

年度考核加分

开展服务、技术创新,成效明显,推动建筑垃圾处置行业持续发展的,视情况加分,总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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