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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12-30 10:09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次数: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19-10-15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JC56-2019-0003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台综执〔2019〕61号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直属分局、集聚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15日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台州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人居环境,按照“源头规范化、清运市场化、消纳有序化、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不断规范处置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事关政府作为,事关城市发展,事关群众利益,不断提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对于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通过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我市已经彻底扭转了建筑垃圾处置混乱无序的局面,该项工作已转入常态化管理。但从当前现状来看,还存在规范化不够、硬件设施有待完善、长效机制有待落实、顽疾难解决等突出问题,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反复性的工作,各地要深刻认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增强服务能力,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美丽台州”的生态城市建设目标,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进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垃圾处置,积极探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模式,实现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在充分考虑各地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按照就近、方便、减量的原则,鼓励跨县(市、区)处置,实现充分的市场化竞争。研究制定信用等级考核评定办法,加大运输、消纳企业考核力度,推动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大力推动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效果,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有利于工作推进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台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按照“源头规范化、清运市场化、消纳有序化、管理信息化”的要求,不断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细则,着力解决当前建筑垃圾处置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实现建筑垃圾处置源头清、中端净、末端明。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施工现场出入口规范化

1.工地四周应设置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牢固美观,在挖土及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围墙作为出土口,也不得随意凿洞。

2.进出工地大门主道路应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为防范汽车轮胎带泥出工地,工地道路长度一般不小于50米;工地道路通过市政人行道时,应对人行道进行加固。

3.有泥浆和渣土外运的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安装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4.工地应根据基坑围护方案、挖土方案的出土口位置及工地车辆进出口位置设置大门,出入口须设有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在开工前建成。

5.冲洗设施应满足运输高峰时冲洗量。一套冲洗设施应含冲洗场地、水源、高压水枪、集水池、沉淀池等装置,一般应离大门口10米以上。工地应配备滚轴式洗轮机,冲洗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应低于四周地面,采用C30以上混凝土硬化,其厚度应达到20厘米以上。冲洗后污水应自动流入集水装置,通过沉淀池净化后排入市政管道,集水池及沉淀池尺寸应满足冲洗场地要求,一般要求5立方米以上,并经常清理。

6.工地应落实专人负责冲洗和检查,冲洗后车辆待检查合格及刷卡后方可出工地大门。检查人员应检查汽车外表、轮胎(含空车及其它车辆)是否冲洗干净、土方是否按规范装载。工地门口应安装减速橡胶条。

对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建筑工地,予以停工整改。

(二)推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化

1.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范化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

(2)具有停车场地土地用途证明,且具有能满足企业管理要求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具有足够面积能够容纳运输车辆停放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600平方米)以及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椒黄路三区(其他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组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应新购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30辆(其中泥浆专运车的泥浆罐体的长度和高度不得大于车厢的长度和高度)以上,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运载时不可超过核定载质量。

(4)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的企业,新增车辆必须是新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

(5)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四统一”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有统一标志,车身整洁无破损现象,每个车队统一车辆颜色,在驾驶室车顶安装“建筑垃圾运输”灯箱,车门下方喷印运输企业名称、企业车辆自编号及车辆核定载重量。车厢后栏板喷印放大号牌(其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应清晰、完整)。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后栏板与车厢体连接处应该安装橡胶密封装置。

——所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6)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1)经综合行政执法局考核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建筑垃圾专用运输车数量不足的、且在2个月期限内没有及时补充符合本意见要求的新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应小于2个月)的。

(3)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4)经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运营的。

(三)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含中转站)规范化

1.建筑垃圾消纳企业规范化应满足以下条件:

(1)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符合住建、自然资源、环保、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同时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台账、行政管理等制度。

(2)具有消纳场所土地的租赁协议和用途证明、建筑垃圾消纳方案、建筑垃圾填置布点规划图纸、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3)在消纳场所出入口及倾倒点应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

(4)具有相应的摊铺、除尘等机械设备,以及排水、照明、消防等设施。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围墙(栏)等设施,出入口道路经过硬化处理,配有洒水等防尘设施。

(6)消纳场出入口混凝土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落实专人及时清洗。

(7)接纳的建筑垃圾应分类堆放、规范消纳,对进场的消纳车辆有专人进行指挥。中转站应设置分类分拣的场地,并设立标识牌。

(8)建筑垃圾中转站应配备10辆以上的两轴中小型自卸建筑垃圾清运车(只限清运装修垃圾),车辆也应符合“四统一”要求(统一颜色、统一标志、统一密封、统一定位系统)。

未经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自行配备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9)符合其他有关的规定。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符合规范化要求,应停止从事建筑垃圾消纳:

(1)经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考核或年检不合格且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2)未安装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建筑垃圾监管系统相配套的科技监控设备,且不能实时传输相关信息数据的。

(3)消纳场地土地的租赁期限或用途证明过期的。

(4)经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涉黑涉恶的。

(5)经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认定不适宜进行消纳的。

(6)不具备承纳条件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规范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体系,是减少建筑垃圾无序竞争的重要措施,也是提升城市环境面貌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分析研判当前形势,制定切实有效的推进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排出工作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并取得成效。

(二)落实责任,标本兼治。各地要切实加强进一步深化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紧盯源头、中端、末端三个环节,标本兼治,着力解决环节上漏洞和问题,确保规范化管理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各地要把建筑垃圾规范化工作纳入考核体系,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好、工作进展快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插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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