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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5 11:32 信息来源: 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

202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给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氛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新划转职能要主动作为、有所突破的要求,切实做好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执法巡查。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日常巡查,重点查处占道经营销售烟花爆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超量存储、异地存储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安全检查频次,规范经营行为,实现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检查全覆盖。

二、加强联合执法。要主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隐患问题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做到坚决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力求及时发现和消除一批安全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在做好综合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的同时,加大对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规范经营。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扎实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检查执法工作,并做好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联系人及电话:蒋海江


附件:1.烟花爆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表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4.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规程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

烟花爆竹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表(周报)


单  位

开展宣传活动(场次)

检查零售店(点)数量(家)

发放整改通知单(份)

行政处罚(起)

备 注

椒江区






黄岩区






路桥区






临海市






温岭市






玉环市






天台县






仙居县






三门县






台州湾新区







附件2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


序号

排查内容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2

主要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3

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AQ4128规定。

4

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存在“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问题。

5

零售场所是否张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

存放产品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堆放是否整齐、稳定。

7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等级标识码。

8

是否销售超标违禁、假冒伪劣、非法生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9

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城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10

是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附件3




附件4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执法规程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备注

1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可         情况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其中对未经许可生产、批发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罚不划转)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1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可         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许可证的处罚(其中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不划转)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许可证的处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假冒、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2

经营          管理         情况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所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

经营          管理         情况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未在核准的地点经营,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并在核准的地点经营、不得供应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核准的地点以外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销售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工作         配合        情况

违反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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