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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台州某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侵占人防工程案
发布日期: 2020-11-16 15:05 信息来源: 组织人事处       浏览次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523日下午,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台州市某人防地下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人防地下室存在四处疑似违法建筑物侵占人防地下室,其中位于防火分区二南侧的三处长方形建筑物是当事人台州某某有限公司在使用,分别作为打菜间、海水盐存放仓库和杂物堆放室;另一处位于防火分区二西北角的不规则形状建筑物紧邻排风机房,使用权不明确,该建筑物内部杂乱堆放着各种废弃物且积满灰尘。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审批手续。

二、案件办理过程

20185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擅自占用人工程的违法行为,当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于于当日对当事人以涉嫌擅自侵占人防工程为由立案调查。

经现场勘查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在台州市某某路某号某人防地下室防火分区二南侧靠近辅助出口处搭建了一处长方形建筑物,作为公司食堂打菜间使用,该建筑物采用铝合金和玻璃材料建设,长4.18米、宽3.7米,面积为15.47平方米;当事人于2014年开始在该人防地下室防火分区二占用另两处长方形建筑物分别作为海水盐存放仓库和杂物堆放室使用,这两处长方形建筑物在2014年之前已经存在,采用石膏板材料建设,海水盐存放仓库门口标着培训室,长14.4米、宽6.31米,面积为89.85平方米,杂物堆放室门口标着厨房仓库,长5.99米、宽6.31米,面积为24.98平方米。

另查明:位于防火分区二西北角、紧邻排风机房的不规则建筑物在2005年已经存在,采用砖混、铝合金和玻璃建设,长期处于废弃状态,非当事人建设和使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

1、当事人某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某某办理台州鼎泰海洋世界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侵占人防工程案及受委托人某某的身份情况。

32018523日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26页,证明某某人防地下室的打菜间、海水盐存放仓库、杂物堆放室及防火分区二西北角不规则形状建筑物的位置、外观、形状、尺寸及面积等事实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页,证明:(1)当事人侵占某某人防地下室作为打菜间、海水盐存放仓库和杂物堆放室使用的时间、面积及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事实;(2)防火分区二西北角紧邻排风机房不规则形状的建筑物非当事人搭建和使用的事实。

5、人防办调取的《某某人防地下室平时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某某人防地下室的结构、功能,以及防火分区二内打菜间、海水盐存放仓库、杂物堆放室、西北角紧邻排风机房的不规则形状建筑物的位置、尺寸及面积等情况。

6、《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承租了的房屋及租赁期限等事实情况。

三、处理结果

2018523日,我局对现场检查完毕,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1866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01875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台综执罚先告字〔2018〕第00056号),201871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并参照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台综执罚决字〔2018〕第0005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拆除搭建的建筑物,消除侵占状态),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当事人于2018725日缴纳罚款完毕,并于整改期限内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建筑自行拆除完毕,我局经执法人员会同人防办技术人员再次现场勘查、验收后给予结案。

四、办理成效及经验总结

(一)成效及经验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我们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侵占人防地下空间的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该认定没有争议。本案件需要确认的关键点是位于防火分区二西北角、紧邻排风机房的不规则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情况,参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的内容,该建筑若是本案违法当事人所有,有可能影响其处罚款的额度,经过走访调查,我们确认该建筑在2005年已经存在,并长期处于废弃状态,非本案当事人建设和使用,因此不计入本案当事人侵占人防工程的面积内,其作出的认定和处罚理由是合理充分的,但是对该部分的建筑,因处在整体人防工程空间内,考虑到实际整改效果,由本案当事人自行拆除过程中一并实施拆除。

我局认为,本案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考虑的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减少当事人不必要损失,兼顾了行政处罚行为和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平衡,案件的处理经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法律支撑

人防违法案件查处范围:主要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以及维护管理、人防通讯和警报及其设施的维护与保障、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建筑业涉及人防工程的相关违法行为等。

人防违法案件法律法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及人防工程的建筑业相关违法行为

参照适用:《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版)》(浙人防办〔201746号)人防自由裁量2017

五、案件评析

人防工程是国防项目的组成部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设施的义务。

本案作为台州市第一起侵占人防工程案件,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应对处置,做的程序规范,证据充分,勘察仔细,说理透彻,既考虑执法的法律后果也兼顾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实现了法律后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与人防办技术人员积极联动,邀请其参与联合勘察取证、结案验收,发挥了人防技术人员专业特长,确保了处罚的公正性,实现了整改的彻底到位,对今后该类案件的办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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