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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州市城镇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9 14:32 信息来源: 市综合行政执法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黄岩区、温岭市、玉环市、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

现将《台州市城镇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0月15日

台州市城镇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许可批后监管,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台州市城市和建制镇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县(市、区)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排水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工作内容包含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的监测,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等排水设施维护清理情况的检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核查,排水户的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核查,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的核查,排水户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核查,排水许可证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

第五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

排水户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A级的规定。

排水户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污水水质检测项目可根据排水户类型、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等综合考虑确定。对于建筑工地、餐饮业、沐浴业、美容美发业、洗涤业等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一般包括PH、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动植物油、总磷(以P计)等六个常规检测项目;对于洗车业、修车业、加油站等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除常规六个外,还需检测石油类;对于企业生产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除常规六个外,还需检测生产工艺中所含的污染物浓度(包含第一类污染物浓度),如总汞(以Hg计)、总铬(以Cr计)、总铜(按Cu计)、总锌(以Zn计)等;对于经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后排入城镇下水道的医疗废水,排水水质检测项目除常规六个检测项目外,还需检测总余氯(以Cl2计)、粪大肠菌群数/(MPN/L)。

第六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宜为:

(一)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水质监测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工业企业、汽车修理厂(4S店)、洗车场、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酒店、大中型餐饮业、农贸市场及大型超市等用水量较大的排水户,水质监测宜每年检测一次;

(三)小餐饮、小宾馆等一般排水户,视出水水质情况可不定期抽查开展水质检测;

(四)对水质检测超标或接近超标的排水户,适当增加检测频率;

(五)根据排水户排水行为的规范性及日常监管情况,可适当调整检测频率。

第七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废水的监管,其中建筑工地产生的泥浆不得排入市政管网;施工基坑水、地下水、雨水等必须经三级沉淀池充分沉淀达到水质排放标准后才可排入雨水管网,严禁直排管道或河道。

第八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等排水设施维护清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排水户或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定期开展管网及预处理设施的维护与清理,确保排水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油脂清捞、废弃物处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与协助排水户做好隔油池油脂等废弃物委托清理处置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批后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排放污水,且未发生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排水户可提出延期申请,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可不再进行审查,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第十二条  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水户的排水口数量、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一)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水监测档案,规范台账资料管理,监督性水质检测结果和巡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应及时纳入排水户档案。

第十六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采用信息化技术掌握排水户污水排放情况,实行排水户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排水户或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城镇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城镇排水管理部门或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开展的水质水量监测,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二)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三)排水设施发生溢水、管道破裂、井盖和预处理设施盖板破损或丢失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镇排水管理部门。

(四)定期开展管网清疏和预处理设施清捞,规范处置各类废弃物。排水管道的清疏频率宜每季度不少于1次,在建工地、洗车行业沉淀池清捞频率宜每月不少于1次,理发、沐浴行业毛发聚集器清捞频率宜每天不少于1次,医疗行业消毒池检查宜每天不少于1次并做好维护运行记录。

餐饮行业等产生油脂废水的排水户应当委托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单位定期进行油脂等废弃物清捞。油脂等废弃物清捞频率宜每周不少于1次,若废弃物较多或隔油池出现堵塞现象,应当增加清理次数。

(五)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各地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许可、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排水许可批后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排水户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抄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排水户有违法排水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地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污水深度处理,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减少污水排放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批后管理不得收费。

城镇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批后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城镇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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